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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传播与公众意识边会在联合国马德里气候大会举行******(边会现场讨论环节) 王健龙 摄边会现场讨论环节。 王健龙 摄

  中新网马德里12月10日电 马德里当地时间9日,来自不同国家的政界、业界和学界人士在联合国马德里气候大会中国角“气候传播与公众意识”边会上围绕气候变化与气候传播、传播干预低碳消费、融通气候与健康传播等议题各抒己见,展开了热烈讨论。

  此次边会由中国新闻社、国家气候战略中心、中国人民大学联合主办。这也是中国新闻社连续第七年在联合国气候大会期间举办该主题边会。

  本次边会由国家气候战略中心综合部副主任张志强主持主题发言、中新社经济部记者夏宾主持圆桌讨论。

中国生态环境部气候司副司长孙桢。夏宾 摄中国生态环境部气候司副司长孙桢。夏宾 摄

  中国生态环境部气候司副司长孙桢在致辞中表示,做好气候传播必须认清气候传播本身的特点,其大环境与其他传播不同,气候问题对于老百姓来说很难以从切身感受得到系统认识。低碳行动和能源转型的难度较大,对于传播工作也带来一定困难。

  同时应注意到气候传播的国际合作也存在困难,各方在传播时难免带有自己的利益,这其中的传播就变得不那么容易把握。

  下一步气候传播应该怎么做?孙桢表示,首先,要做气候传播过程中必须意识到多边主义的重要性;其次,讲清楚适应气候变化的故事、讲清楚气候变化的灾害,加强采取行动的紧迫性;第三,做好信息的传达工作,把做气候传播的身段放下来,回到好老百姓关心的问题。

(中国气候传播项目中心主任郑保卫) 夏宾 摄中国气候传播项目中心主任郑保卫。夏宾 摄

  中国气候传播项目中心主任郑保卫表示,过去十年,中国的气候传播从零开始,逐渐成长。未来要学习借鉴国外经验,总结气候传播规律,打造气候传播工具箱,更好地指导气候传播各行为主体做好气候传播,并面向中小学学生,特别是大学生开展气候传播教育。

(印度地球政策中心主席拉杰德拉·山地) 夏宾 摄印度地球政策中心主席拉杰德拉·山地。夏宾 摄

  印度地球政策中心主席拉杰德拉·山地认为,当前人们对于气候变化紧迫感的认识实在不够。

  “图片分析没有用、预测没有用、过去和现在的图片对比没有用、气候变化带来的灾害的照片没有用,所有东西都不能让人们警醒起来。”他呼吁,每个人都不能事不关己地坐着,必须站起来去对应气候变化。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副校长黄南松) 夏宾 摄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副校长黄南松。夏宾 摄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副校长黄南松认为,气候变化并没有挑战人们的道德底线,这是人们不愿意采取措施的一个主要因素。温室气体排放是工业发展的伴随结果之一,过去的人们并没有预料到未来会产生如此的严重后果。一些民众倾向于利用这场危机的原因和后果的不确定性,产生“过度乐观”的态度。

  他还指出,许多人认为气候变化是潜在的、遥远的。2018年,一项关于公共政策优先事项的研究中,大多数人认为恐怖主义,教育和经济等问题是最重要的问题,分别有73%、72%和71%的人认为是最重要的议题,而气候变化在名单上的优先级接近最低,只有46%的人认可它的重要性。

  “看不到明显成果、缺乏成就感的情况下,坚持采取行动缓解气候变化是非常困难的。”黄南松说。

(世界银行碳市场和创新部门项目经理普提) 夏宾 摄世界银行碳市场和创新部门项目经理普提。夏宾 摄

  世界银行碳市场和创新部门项目经理普提谈到了传播碳定价的重要性。他指出,关键利益相关者快速成为政策支持倡导者,同时获取了对政策的宝贵反馈,在预期和效益的推动下,传播碳定价愈加重要。

(能源基金会传播总监荆卉) 夏宾 摄能源基金会传播总监荆卉。夏宾 摄

  如何走向低碳生活,能源基金会传播总监荆卉指出,可通过减少浪费型消费、选择高能效产品及寻求转化模式来实现。

  在传播低碳生活方式上,荆卉建议,建立“低碳消费”、“高品质美好生活”和“可持续增长”的关联;把应对气候变化、低碳生活和低碳消费与人们对当下的关注点相结合,聚焦“此时此刻”;基于价值观进行信息设计,尊重利益诉求,提供能够满足利益诉求的低碳选择;传播具体的、系统性的行为指导;把握有理性更有温度同时贴近生活、时尚、共创的调性。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气候应对处副处长张嫄) 夏宾 摄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气候应对处副处长张嫄。 夏宾 摄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气候应对处副处长张嫄指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低碳发展的价值是毋庸置疑的,这个价值和意义的内涵也是丰富和多方面的。不同的参与主体,包括政府、企业、机构、个人,在不同的参与环境中,如所处不同的发展阶段、要解决的排放问题以及减排的路径选择,对公众参与会产生不同的需求,因而采取不同的目标导向和政策工具,导致相应的行为表现和效果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强化公众低碳意识、理念到采取具体行动,国内外不同城市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低碳发展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张嫄说。

(守望地球理事会理事长谌良仲) 夏宾 摄守望地球理事会理事长谌良仲。夏宾 摄

  守望地球理事会理事长谌良仲表示,保护生态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必须基于科学和经济上可行的方案,而制定科学和经济上可行的方案,必须基于长期的野外监测的基础数据。野外科研和监测,贵在长期坚持,而野外监测的现场第一手数据的采集,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既耗时,又昂贵。公众科研为业余科学爱好者找到贡献自身力量的途径,为科学研究动员了大批承担日常基础工作的人手,也为科学研究提供了更多的解决思路和一定程度的资金支持。

(深圳标新科普研究院理事长陈素平) 夏宾 摄深圳标新科普研究院理事长陈素平。夏宾 摄

  深圳标新科普研究院理事长陈素平说,提高气候传播要增强公众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关注,可通过推动气候变化领域知识的传播、增强全社会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关注。

  在圆桌讨论环节,英国儿童投资基金会中国项目总监刘强、清华大学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项目主管王彬彬、广西大学气候与健康传播研究中心主任吴海荣、绿色创新发展中心运营总监汪燕辉、美国环保协会多边气候战略主任兼首席顾问AlexHanafi对中国气候传播的效果、中国气候传播的经验及学校、媒体、政府如何联手进行气候传播等热点议题进行了探讨。(完)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专家解读******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

  专家解读“乌龙”订单纠纷解决之道

  □ 本报记者 陈磊 孙天骄

  1月30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保时捷中心上线一辆轿车,标价12.4万元,引发大量消费者订购。截至当天晚上,该销售链接共有近600个预订单。随后,保时捷下架了这辆车并退回消费者订金。

  次日,银川保时捷中心销售端表示,保时捷小程序上架的车辆实际库存为1台,首单用户购买成功后,后面下单的用户会自动判定为无效订单,48小时内退还押金。

  2月1日,有媒体报道称,银川保时捷中心工作人员称该车没有卖给首个下单的人,而是像其他客户一样,打电话取得谅解。

  此事引发社会热议。有不少网友评论称,按照诚信原则,商家既然提供了链接且客户下单了,那么就应该交付。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近年来,网络平台卖家错标商品价格(特别是卖家标价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诸多纠纷。

  例如,2020年12月,某知名跨国企业中国官网商店发生错标价格事件,千元商品被标价一两百元,众多消费者涌入购买,商店发现问题后,取消了用户的订单。

  2021年1月,某知名珠宝商的系统技术人员操作失误,将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标价设置为远低于正常售价的价格,消费者购买后却遭该商家起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对于商家错标商品价格现象,可以分两类情况看待:一类是因为工作人员或者营销系统技术故障导致错标商品价格;另一类是商家有意为之。

  在刘俊海看来,上述两类情况的性质不一样,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如果商家是因为无心之过或技术故障,则首先需向消费者寻求谅解,特别是在消费者误以为价格很低而下单的情况下,给消费者带来不便,需要道歉并作出相应补偿;如果商家是为引流有意为之,消费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商家需严守契约精神。

  对于实践中这种价格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法律效力,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告诉记者,判断的关键在于分析商家在网购页面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到底是要约还是仅仅为要约邀请。

  程科分析称,如果是要约,则消费者一旦下单完成,合同成立;如果是要约邀请,那么消费者的下单行为视为要约,商家依然保留了是否和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最终决定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立法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购物网页的内容应该构成要约,相对人一旦成功下单,则合同成立。当然,立法者也认为,如果存在特别条款的约定,也仍然有将购物网页认定为要约邀请的可能。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饶伟说,“乌龙”订单,即由于交易一方(卖方)对商品的价格、数量或其行为性质出现重大误解而产生的订单。一旦商家认为与消费者之间构成重大误解,作为商家而言,如果与买方不能协商处理解决,其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在饶伟看来,就此社会热议事件来说,虽然商家在售价上的意思表示出现重大误解,但是商家小程序上关于车辆上架的行为构成要约,而消费者下单购买并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承诺,该买卖行为符合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因此在商家行使撤销权之前,该订单从法律上讲是有效的。

  记者观察发现,“乌龙”订单发生后,许多商家往往选择立即下架商品。

  对此,程科认为,商家自主下架商品没有问题,除非有证据表明商家有恶意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否则商家发现“乌龙”订单后,自然可以通过自主下架避免进一步损失。

  刘俊海同样认为商家可以自主下架“乌龙”订单商品,但需要补偿消费者因此造成的损失,这样更符合公平原则。

  “问题在于,之前已经成功下单的消费者可否主张商家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程科说,如果认为购物页面构成要约,则消费者成功下单时合同成立,消费者可以持已经有效的合同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此时商家无法拒绝,否则将构成违约。

  “但商家有可能根据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主张撤销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销,消费者无法再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与此同时,只有存在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商家主张该部分损失。”程科说。

  如果消费者坚持主张商家按“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而商家拒绝,消费者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饶伟分析称,由前述所知,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按照“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商家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买卖合同。如果商家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虽然在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但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即消灭,则商家应当依照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及时保留商品信息、付款信息等电子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买卖合同系因商家过错导致被撤销,作为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损害赔偿。”饶伟建议。

  刘俊海提醒,商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应该秉持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担当之心,基于防风险、树品牌、控成本、占市场的基本策略,胸怀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胸怀对法律的信仰之心,胸怀对风险的敬畏之心,慎独自律,避免错标商品价格的现象发生。

  “不管出现‘乌龙’价格属于哪一种范畴,实际上都会对企业的商誉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而且会对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有一定伤害,影响消费者的体验,所以商家还是要记住一句话,金奖银奖不如消费者夸奖,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口碑,只有自觉地与广大消费者站在一起的企业,才是消费者友好型的企业,才能获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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